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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1)桂08刑终*号
  • 审理程序:其他
  • 审结日期:2021-06
  •  
  • 【案例概要】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21)桂082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通知贵港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该院阅卷完毕后建议本案可以不开庭审理,并提交了书面审查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案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

    2020年9月15日13时58分许,被告人郭**无证驾驶桂rj××××号小型轿车从平南县政府大门前往江滨路方向行驶,至平南县,遇被害人石某驾驶桂r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城东街由东往西行驶直行通过路口,由于郭**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注意避让直行车辆,致使桂rj××××号小型轿车车头与桂r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又主动到公...(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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