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刘**、某**(以下简称某甲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商**,被告某甲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上述被告刘**、某某公司、刘**、某甲厂共同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0,500.00元。二、判令上述被告刘**、某某公司、刘**、某甲厂共同赔付原告车辆拖运费900.00元。三、判令上述被告刘**、某某公司、刘**、某甲厂共同赔付原告车辆停运损失自2024年8月2日起至车辆维修完毕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按每日300.00元计算的费用支付。四、所有诉讼费用由判令上述被告刘**、某某公司、刘**、某甲厂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08月02日07时30分,刘**驾驶吉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兴隆西路由东向西直行行驶至府城北街交汇处,由于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府城...(本文书还有4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