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诉被告向**、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任**、被告向**、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湘af××××号车辆的损失227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向**吸食毒品后驾驶车牌号为湘fd××××的小型汽车,在平江县和加油站地段与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的湘af××××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何*及两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向**承担全部责任。湘af××××牌车主何*依据车损险向原告索*,原告已向何*赔偿车辆全部损失22723元,小轿车湘fd××××...(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