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韩**、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宁**向原告张**支付劳务费6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03月31日期间受雇于被告韩**,在固原市原州区工程中从事装修相关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300元/天,工程结束后一次性支付。原告在被告处共计工作18.5天;另被告要求原告前往彭*县城运输门窗至原州区,约定每次300元,原告共运输2次,以上共计6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原告虽一直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被告韩**辩称,当初我把活包...(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