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众交通公司)、中国人民****************(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民保险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大众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被告人民保险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299.72元(人民币,下同),由被告人民保险上海公司先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范围外损失由被告大众交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9日被告大众交通公司的驾驶员张卫俊驾驶沪hm16**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浦东新区陈*路下南路路口,因转弯没有避让行人,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本文书还有22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