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逢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辩称**房管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截止2021年12月20日,抵押物正常抵押且正处于查封状态。漯河某集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案没有理由进入再审。综上,请求驳回漯河某集团的再审申请。
漯河市自*******辩称,漯河某集团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再审期限,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李**将其对漯河石某公司项目和河南省临颍县城区供销社项目债权转让给漯河市逢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某集团提供的“新证据”虽然在复印件上标注有复印日期,但标注日期属手工填写,日期有的在空白处,有的在“复印档案核对专用章”上面,故不能证明手工填写的日期即是复印日期,也不能证明其是在六个月内取得的证据况且被复印的材料生成于2005年左右,距离漯河某集团所称的复印日期...(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