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32,580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2,420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将吊篮设备租赁给被告在民权县天明建业幸福里**号楼使用,截止在2022年3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付原告租赁费32,580元,经原告催告至今未给付。
马*未答辩。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了其...(本文书还有1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