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东*******与被告中山市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54.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该款还请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货款支付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1日至2020年12月29日被告委托原告加工货物,原约定现款结账。至2020年12月29日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价值142454.2元的货物,被告已支付102000元,尚*40454.2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被告承认拖欠却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