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向**因与被上诉人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向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0104民申****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该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1)新0104民再****号民事判决。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一)一审将向**与付*书面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2%”调整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有误,且一审将付*欠款利息起算时间由双方约定的“2012年1月1日”变更为“2018年7月1日”不当;(二)本案利息不应适用lpr调整。本案系再审案件,一审按照lpr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本文书还有4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