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国新*********(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与袁**在2016年2月20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袁**的部分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袁**要求确认2019年10月11日前与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法院已查明,某某公司与袁**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19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此后双方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劳务承包合同》,某某公司依据袁**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支付劳务费,直至2019年5月2日袁**受伤,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袁**自始知道某某公司主张双方在2016年2...(本文书还有4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