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万某********(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万某公司称,1.撤销粤肇高劳人仲案字〔2023〕341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341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由余*负担。事实与理由:一、341号仲裁裁决在查明万某公司已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决由万某公司向余*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余*遭受的涉案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等级评定为八级,且万某公司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参加了工伤保险,余*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本文书还有30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