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木萨尔***************(以下简称盛德里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德里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合同的解除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对此原审认定错误本案是因双方签署《购房协议》中约定张**向盛德里房产公司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及付款金额,张**未按期支付后续房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才导致本案合同的解除张**作为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无权要求盛德里房产公司赔偿装修损失,此外张**还应当向盛德里房产公司支付租金损失及评估费2.原审认定由盛德里房产公司承担张**的装修损失及评估费不正确,且赔偿装修损失应当以装修残值进行补偿,而不是以实际投入进行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