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徐*,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保险百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解除涉案保险合同引发的退款损失55408.38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基于涉案保险合同领取的佣金等款项15750.3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71158.68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以上暂计合计金额为:71158.68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被告系原告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第六条乙方(被告)权利和义务第(二)款第2点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投保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投保人如实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保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事项、退保事项、分红、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保险的投资风险以及其他依法应特别告知的事项”,第六条乙方(被告)权利和义务第(二)款第3点明确约定:“不得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文件。对于乙方交至甲方的保险单证或相关文件上的签名,甲方均视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因签名不实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2022年9月27日,案外人黄**向原告提交了《泰康人寿投诉受理记录表》要求全额退保。2023年3月9日,被告向黄**出具了《证明书》自认在销售保险时存在误导行为,同时还违规代客户签字。基于被告的自认销售误导及违规代签字,原告不得不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本文书还有7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