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东至************(以下简称东至农商行)与被告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至农商行委托代理人胡**、黄*,被告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至农商行诉称:2018年9月7日,被告与东至农商行营业部(系原告下属分支机构,所有权利义务由原告概括承受)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7日期限内向被告提供29万元授信额度,被告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不构成必然提供融资义务,办理具体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同日,被告洪*与原告营业部签订《最高额借款抵押合同》,以被告洪*名下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汇金商业步行广场**幢**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东至县不动产权第××号]...(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