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蕉*******(以下简称商业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宁*************(以下简称鸿辉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鸿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999年9月30日签订的《宁德市“红星商业街”建设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将被拆迁的房屋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将其占有的原属原告经营管理的蔡家祠堂及其相应的土地东至商业城中南弄墙皮止,西至手表店与农商银行墙皮止,北至815中路沿街人行道界内止,南至后井弄墙皮止,占地1.5亩,归还给原告;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告不履行也无法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应当解除。
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9月30日签订《宁德市“红星商业街”建设区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将自己的核心赢利资产,址于xx路xx号的营业用房及非营业用房1411.23平方米(不含蔡家祠堂)交由乙方拆迁。甲方应于2001年10月19日前将安置营业店面交付乙方使用。同时,签订一《补充协议》。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将房屋腾空移交被告,该房屋于1999年9月20日被拆。依合同约定2001年9月20日回迁时间到期,但被告未能将安置的营业店面交付原告...(本文书还有6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