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何**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7日,原告朱**购买被告何**位于郸城县房屋一套,预交定金50000元整,被告何**当场打下50000元整收到条,后*因各种原因房屋未购买成功,被告愿意返还原告5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000元,剩余25000元一直没有返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何**辩称,原告的钱交给郑*了,没有交给我。房子是我和何军伟、郑*三人合伙建的,原告应当起诉我们三个,不应当只起诉我自己。而且房子是原告自己不愿意要的,我已经退还给原告房款25000元。...(本文书还有1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