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邓**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双方当事人庭询后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计算被上诉人应分得的款项以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加上经营期间租金收入320万元为基数与事实不符。经营期间租金收入320万元(实际租金收入为3233590元),该3233590元其中被上诉人已经领取了32万元,另290万元作为投资款投入了抚州市东乡区国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鹏公司)的建设,13590元用于公司纳税。一审判决认定的国鹏公司股权转让前总投入13877744元中就包括了该290万元。一审判决在计算分配所得款项中又将该320万元(实际租金收入为...(本文书还有4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