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王**、甲保险支**、乙保险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王**、甲保险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乙保险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有争议的事实为第六、七、九、十至十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的概况:2023年2月14日23时20分许,原告饮酒后(酒精含量为77mg/100ml)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与王**驾驶的停在该处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作业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
三、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关系:王**为案涉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王**为王**雇佣的司机,双方确认事故发生时王**系在履行职务行为。
四、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案涉重型非载货作业...(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