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闫**、刘**、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50488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因质量不合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5000元;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延期交工和撤离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106380元;四、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诉请第一、二、三项与被告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告一建造石家庄市栾城县西营村马总四合院,工程范围详见《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40万元(包**)。施工期限为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6月10日。被告一指定现场负责人...(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