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某乙公司(供方)与某甲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项目名称:成都海昌天澜项目一期高低压供电系统迁改工程,约定供方向需方出售箱式变电站、高压开关柜等,实收合计金额为1,28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需方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即384,000元作为定金,通电后或送到现场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20日供方有权解除合同;2020年1月2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项目名称:碧佳园,滨江府用电项目,约定供方向需方出售高低压开关柜、电表箱,惠后金额为1,43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需方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定金,通电后或送到现场三个月内付清全款,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迟延付款超过20日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三》”),项目名称:旌阳壹号,约定供方向需方出售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惠后金额为285,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需方应当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即85,500元作为定...(本文书还有4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