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高*、王**、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德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14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高*对刘**的诉讼请求。上诉金额7215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高*不是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其无权主张该车辆的损失。挂靠合同只约束合同双方,不约束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高*没有提供购买车辆的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其是该车辆的实际车主。某某物流公司授权高*主张涉案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属于债权转让。刘**没有收到某某物流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债权转让不成立。二、高*没有货运经营资格,其借用德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名义经营货运业务,违反了货运资质不能出借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不应保护违法行为,高*主张停运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三、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是刘**驾驶的鲁n9****小型汽车与高*驾驶的鲁某****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认定刘**与鲁n****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原...(本文书还有4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