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与被告平南县某***********(以下简称某某公交公司)、梁**、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交公司、梁**、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利息51200元,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的利息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梁**系平南县本地商人、梁某乙著名宗亲人士,原告因宗亲关系与梁**熟识,被告江**是梁**妻子,原告的丈夫梁**大约于2000年入职梁*...(本文书还有2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