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以沪长检刑诉〔2021〕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钟*、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指派检察员包亦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任**、被告人倪**及其辩护人申**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3月21日,本案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同年9月1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长*******指控: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钟*、倪**明知钱款来路不正,为非法获利,仍受倪*(另案处理)指使,由被告人钟*通过微信好友“中诚、银验湘1******990992”联系被告人李**,指使李*用深圳市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公账户(账号*******)收取他人盗窃...(本文书还有3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