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做玻璃生意,后被告要求原告供货给他。于20xx年时原告给被告提供了xxxxx元的玻璃,由于被告以资金周*不开为理由没有支付给原告xxxxx元,后在20xx年x月xx日的时候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中明确说于20xx年x月xx日以前支付货款,若超期未支付按利息5%支付。此后我方与被告多次协商、电话联系还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xx年,被告张**在原告熊**处购买玻璃,货款x...(本文书还有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