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奇台县名***********(以下简称名匠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名匠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穆**,被告(反诉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匠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款28,788元、利息3,683.6元(2020年1月5日-2023年2月5日,年息4.15%,共37个月);2、判令被告自2023年2月6日起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装修款本息还清为止;3、本案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邮寄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被告将位于奇台县九***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交于原告施工,约定工程价款73,000元,施工完毕后,被告早已入住使用,但却推诿支付装修款,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起诉。
被告冯*辩称,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属实,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未在约定期限内完工,装修一半时原告停工,找不到人,拖延时间已久,被告于2020年1月8日自行购买材料将剩余工程施工完毕,原告装修的房屋存在房屋质量问题,原告拒不维修,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反诉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违约金13,870元;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返工维修费(暂定)10,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被告将九城御景2-3-802号住宅承包给原告装修,承包方式为全包,装修费共计73,000元,竣工日期为2019年10月5日,原告延迟完工每日按总价0.2%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付款51,000元,但原告装修到多一半时停工不接电话也找不到人,被告无奈只好自行购买材料继续施工,直到2020年1月8日才完工,原告装修的房屋吊顶出现质量问题原告拒不维修,反而起诉被告索要剩余装修款,被告现依法提起反诉反诉被...(本文书还有8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