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肖**、某财产保************(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查明事实。
(1)事故经过:2022年11月22日12时8分许,被告肖**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小型轿车,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河东南路某路口与原告李**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al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
(二)责任认定:某部门出具了《广州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案件流水号:kclp440xxxxxxxx),认定被告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无事故责任。
(三)粤aalxx**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案外人广...(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