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唐**、原审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被上诉人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改判欠货款225176.42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欠货款224888.42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的(1)(2)(3)(4)合款30268元,交客户一联,原审被告没有收到玻璃,现有空白的单子在客户原被告手里,客户联张金群没有签字应和收到的55张单子签字形式客户一致为准。2、(5)2016年12月15日10014021单*5479元不应扣减,因是唐群房、王*海采购的玻璃用于其他工程,给胡**的合同货款无关,是在2016年12月1日交款的11576元中,5#、6#楼最后进货截止时间是2016年5月份。3、2016年12月7日是向原告交的10#、11#楼玻璃生产定金,有打款记录,5#、6#楼截止2016年5月就完工,2016年12月7日交10#、11#楼玻璃生产定金,2016年12月7日5#、6#楼早已安装完毕,不需玻璃。(当时唐**要求把5#、6#楼的欠账还上后再生产10#、11#楼用的玻璃),(10#、11#楼的玻璃又从别的厂家购进)。4、一审法院认可货单64张错误,实际是55张,金额为356477.42元,(64张金额374972.06元经复算不对),差别374972.06元减356477.42元=18494.64元(差别),有重复计算的现象。5、3026...(本文书还有6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