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申请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等的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答辩称,一审判决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本文书还有5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