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与被告陈*、广宁县某****(以下或简称“某甲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广宁县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0万元;2.被告陈*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3.被告陈*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15.4万元;4.被告陈*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0572元(违约金以125.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2月8日为440572元);5.被告陈*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同学介绍与被告陈*认识,陈*称其在肇庆地区与被告王**、案外人杨*等人做木材生意,急需用款,需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