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立即支付原告周**卖车款40000元、违约金3000元,共计43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30日原告周**和被告周*签订《汽车代卖协议》,约定原告周**将自己所有的渝al0×**号玛莎拉蒂牌轿车委托被告销售,销售价格为11万元。第十七条第八款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裁断。被告周**原告周**所有的渝al0×**号车辆出售后,却不将全部销售的车款给付原告周**。2023年6月7日被告周**原告周**...(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