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市感****************(以下简称“不磨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追加东方市感**********(以下简称“不磨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不磨村第二村民小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苏**,第三人不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东方市感**********与曾**于1981年12月**日签订的《合同书》;2、判令被告十日内清理位于东方市感城镇不磨村,地名为“畜牧场”(四至:详见不磨村二队用地红线图)的土地上的林木及附属物,并将承包土地共计337.73亩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81年12月8日,不磨...(本文书还有2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