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廖**、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郴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阳光财保郴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期治疗费、鉴定费、照相费、财产损失等共计259982.1元,减去已支付30000元,实际229982.1元;2、被告阳光财保郴州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期医疗费414.6元、重新鉴定车旅费用210元,共计624.6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廖**驾驶湘10-k××××号拖拉机,从高码兴垅采石场装载碎石后驶往泉诗塘途中,在江高路与环城北路之间无名路中,因车辆侧翻致使车辆上装载的碎石洒落在对向车道上,从车辆侧翻时至7月30日00时23分这个时段,被告廖**未对洒落在...(本文书还有4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