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沪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孙*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孙*在正式开庭前并未收到证据交换的通知,也未收到某某公司*的答辩书与证据。导致孙*在开庭时才收到某某公司*的答辩书与证据,使孙*在庭审过程中慌忙整理证据导致对于法官问话产生错误理解和准备不足。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本法所称的校长包括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虽然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第六十六条在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被删去。因此,所有民办教育...(本文书还有3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