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岛特来************因与被上诉人贾*、马**、青岛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特来************的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项,改判上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2.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侵权人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将车辆出售,上诉人不是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对以租代售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对于涉案车辆上诉人与青岛建飞******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通过以租代售的形式将涉案车辆租赁给了青岛建飞******,青岛建飞******又以以租代售的形式将涉案车辆租赁给太康县新能源电动车源电动汽车经销商,太康县新能源电动汽车经销商又将该车辆出售给马**。上诉人认为,以租代售并不是法律概念,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以租赁替代销售,本案中的以租代售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来确认。2、上诉人于2016年1月5日与青岛建飞******签订车辆以租代售合同,且按合同3.4条约定车辆交付后的保险费由承租人负担,合同3.8条约定上诉人不承担因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卖车辆,而不是租赁车辆。3、上诉人在签订合同并交付车辆后,青岛建飞******已经取得车辆所有权,是车辆的所有权人。青岛建飞******后又通过以租代售的方式...(本文书还有7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