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生态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租赁物所权属有权未发生转移,未发生登记。即实为借贷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天津滨海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绝大部分租赁物所有权未被转移,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性,因此,法律关系性质应为借贷合同。
天津市政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为,同意天津滨海公司的意见。
中核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松江生态公司立即向中核建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51...(本文书还有10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