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唐*、东莞某有***(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缪建飞独任审判,于202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被告唐*,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与被告发某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为由,诉请判令(变更后):1.被告唐*、某甲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7172.53元(医药费207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27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护理费9450元、误工费16828.74元、交通费700元、xxx赔偿金1602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7059.93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xxx辅助器具费474元,共计267172.53元,被告已垫付部分的医疗费未计算在内);2.被告某乙公司在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唐*答辩称,对事故发某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的损失应该先由保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某甲公司赔偿,事故发某后其垫付了16000元医疗费。
被告某甲公司答辩称,1.被告某甲公司对事故发某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本文书还有5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