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838700元整,利息361637.4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经营生意资金紧张为名向原告多次借款,2019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借原告本金1838700元整,并确认自借款交付之日按2%的月利率计算利息。借据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被告出具借据后未曾还款,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1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