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与被告梧州市某***、易*、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市某***的经营者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梧州市某***(以下简称某某酒楼)、易*、倪*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酒楼、易*、倪*共同向原告支付海鲜货款442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44284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货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5年3月20日,被告某某酒楼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其自2024年底至2025年3月20日期间共拖欠原告海鲜货款4...(本文书还有1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