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毛**与被告毛**、毛**,第三人王**、毛**、赵**、周*、郭某2,上海市普****************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毛**的委托代理人江**、马*,被告毛**的委托代理人毛**,毛**,第三人上海市普****************的委托代理人阮*,第三人毛**并作为王**的代理人,第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毛**,第三人周*并作为第三人郭**的委托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毛**诉称,坐落上海市xx路**弄xx号房屋属原被告按份共有的房屋,2014年该房屋被征收,两被告和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本文书还有2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