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邓*与被告于**、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等合计920193.72元〔其中,67436.6元指令交付至滨海县人民医院账户32×××4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滨海支行阜东分理处)〕;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于**驾驶苏j×××××轿车,沿32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安大道交叉路口处右拐时,与沿327省道由北向南直行的邓某2驾驶的皖a×××××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张某)相*,致两车部分损坏,邓某2、张某受伤,后邓某2于2020年11月24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邓某2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平安公司系被告于**驾...(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