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7日20时10分,被告一驾驶粤ld1××××号小型轿车在博罗县撞行人原告、案外人王*,造成原告、案外人王*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44132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粤ld1××××号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三处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万元,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博罗县园洲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8日出院,住院1天,住院医疗费1689.09元。出院医嘱:继续治疗。2020年2月8日原告转院至东莞市第八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2月25日出院,住院17天,门诊费12元,住院医疗费68833.84元,购买医疗辅助器具花费2650元(2500+150)。出院建议:继...(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