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以下简称保**)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损失2548.70元(3641元*0.7)。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5日10时30分,王**驾驶电瓶三轮车在兴源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春申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弯与孙*某驾驶的沿兴源北路由西往东直行的车牌号为苏b6××**号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王**受伤的交通事故。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系苏b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保**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7223.2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故导致该车车损3641元...(本文书还有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