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与被告中山市星**********(以下简称星时代销售公司)、中山市星**********(以下简称星时代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星时代销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星时代服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星时代销售公司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9597.52元[计算方式:4977.64元(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个月(在职共8年8个月零17天,按照九个月的标准计算)×2倍=89597.52元];2.请求判令被告星时代销售公司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4977.64元;3.请求判令被告星时代服务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合计94575.1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2月1日起入职星时代服务公司保安岗位,并按照法律规定与该公司...(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