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男,1976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蒋**、张**、刘**、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21)湘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蒋**偿还周**借款本金396011.70元,利息97006.00元(计算至2021年11月12日止),并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偿还清结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396011.70元,月利率1.28%的标准偿还本息,张**、刘**、周*对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周**与蒋**在本案借款前并不认识,当时周**之父与刘**系同一社区,相互认...(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