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设计费381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3.4%)的3倍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签订《xx地块商业、住宅项目住宅批量精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相应设计服务,总设计费用优惠后为161000元。双方又于2022年1月13日签订《xx地块商业、住宅项目公区精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总设计费优惠后为220000元。现案涉项目均已完成,但被告现仍拖欠设计费38100元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b**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尚欠设计费38100元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