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32172.48元及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的利息17900.11元、罚息123.96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2%再上浮30%的标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34482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李**提供抵押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案涉相关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