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重庆市酉*****************(以下简称育才幼儿园)、邹*、第三人唐**、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发现需追加当事人,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先后进行了三次开庭:第一次开庭时,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育才幼儿园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邹*、被告李*育才幼儿园及其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第三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次开庭时,原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邹*、被告李*育才幼儿园及其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冉**、第三人唐**、邹**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本院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果。本案因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法扣除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20年5月27日订立的《调解协议书》,并支付约定的费用共计75000元(该费用仅含2020年度所欠费用25000元和2021年度应付费用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父邹**、被告之姨母唐**三人创办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镇童乐幼儿园(以下简称童乐幼儿园),注册地址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镇渔泉街(2021年4月19日,变更校名为重庆市酉*****************,地址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镇西沿街),被告邹*在变更前后系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本文书还有6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