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天平******(以下简称天平公司)与被申请人雷**、第三人泉州市东***********(以下简称东时区公司)、泉州市老*******(以下简称老招公司)申请撤销劳动报酬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平公司称,首先,其与雷**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也不是天平公司支付。雷**在另案劳动仲裁阶段明确陈述其并非天平公司招聘,而是东时区公司和老招公司进行招聘面试,发放工资,雷**应当是与东时区公司、老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雷**已另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其次,雷**的考勤并非由天平公司管理,2021年5月17日天平公司的股东以及与原三名员工温庄丽、郑**、王*钦入职第三人公司,因第三人公司在新开设的项目没有考勤系统,故沿用天平公司的飞书考勤账号,*******,*******,*******,*******,*******,*******,*******。最后,雷**隐瞒了重要证据,其在微信群聊天记录中已经明确其并非天平公司员工,其在仲裁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请求撤...(本文书还有14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