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望小*********(以下简称望小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宋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望小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望小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望小腰公司与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吴*向望小腰公司支付拖欠的品牌运营管理费2.4万元;3.吴*向望小腰公司支付违约金5.5万元;4.吴*所支付的合作费7万元望小腰公司可不予退还;5.诉讼费由吴*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望小腰公司撤回了第1项、第4项诉讼...(本文书还有110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