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物流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5600元,利息按月息2分从2020年8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12月15日,此后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被告因购买车辆需要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如逾期不还,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贰分计算利息,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条,随后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收条。...(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